广大居民朋友们:
为倡导文明新风,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,营造健康、温馨、祥和、舒适的人居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》等规定,现就我区清煤禁煤、禁燃禁放有关管理事项通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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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0月25日制订印发了《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划定平鲁区禁煤区的通告》,通告将平鲁区建成区及周边五公里范围划定为禁煤区。经营销售燃煤的企事业单位、商铺和个人摊点,一经发现,将依法依规进行严格处罚。未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“盲点”区域,要积极响应清洁取暖替代措施。
二、平鲁区行政区域内严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、运输(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)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,凡是在我区范围内生产、经营,慵存、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,均属于违法行为。一经查实,依据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,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情节较轻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。
请广大居民互相监督,积极举报涉及禁燃禁放的违规违法线索。举报经査证属实的,经查证属实的,将予以奖励。
举报电话:110(公安指挥中心)
12315(市场监督举报热线)
12345(政府服务热线)
特此通告
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
2022年10月18日
来源: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政府